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检查对象类型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互联网+事项 | 备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 大类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细类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主体 | 重点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 经营非网络游戏 | 细类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 细类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 执法机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细类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 执法机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 细类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举报的 | 细类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和备案的 | 细类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主体 | 重点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
歌舞电子游戏游艺娱乐场所的执法检查 | 大类 | ||||||||||
歌舞电子游戏游艺娱乐场所的执法检查 | 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曲库联接 | 细类 | 主体 | 重点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歌舞娱乐场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
歌舞电子游戏游艺娱乐场所的执法检查 |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的游戏项目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检查 | 细类 | 1歌舞娱乐场所2电子游戏游艺场所 | 主体 | 重点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
歌舞电子游戏游艺娱乐场所的执法检查 | 歌舞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 | 细类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
歌舞电子游戏游艺娱乐场所的执法检查 | 娱乐场所容纳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 | 细类 | 1歌舞娱乐场所2电子游戏游艺娱乐场所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
歌舞电子游戏游艺娱乐场所的执法检查 |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 细类 | 1歌舞娱乐场所2.电子游戏游艺娱乐场所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
歌舞电子游戏游艺娱乐场所的执法检查 | 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 细类 | 1歌舞娱乐场所2电子游戏游艺娱乐场所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
歌舞电子游戏游艺娱乐场所的执法检查 | 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 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细类 | 1歌舞娱乐场所2电子游戏游艺场所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
歌舞电子游戏游艺娱乐场所的执法检查 | 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 细类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
歌舞电子游戏游艺娱乐场所的执法检查 |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检查 | 细类 | 1歌舞娱乐场所2电子游戏游艺场所 | 主体 | 重点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
歌舞电子游戏游艺娱乐场所的执法检查 |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假日外向未成年提供的 | 细类 | 主体 | 重点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
迷你歌咏亭的执法检查 | 大类 | ||||||||||
迷你歌咏亭的执法检查 | 对未履行备案手续执法检查 | 细类 | 迷你歌咏亭 | 主体 | 重点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文化部关于引导迷你歌咏亭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 |||
营业性演出执法检查 | 大类 | ||||||||||
营业性演出执法检查 |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 细类 | 1演出经纪机构2文艺表演黑箱3演出经营场所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市 、县(区)两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营业性演出执法检查 |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 | 细类 | 演出经纪机构、演出表演团体、营 业性演出场所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市 、县(区)文化市场综合 执法机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营业性演出执法检查 |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细类 | 演出经纪机构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市、 县(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营业性演出执法检查 |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执法检查 | 细类 | 1演出经纪机构2.演出表演团体.演出经营场所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市、 县(区)文化市场综合 执法机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营业性演出执法检查 | 对营业性演出的检查 | 细类 | 经营性演出场所、承办营业性演出场所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区)文化市场综合 执法机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营业性演出执法检查 | 民间游散艺人营业性演出执法检查 | 细类 | 主体 | 重点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市 、县(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营业性演出执法检查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票务代理、预售、销售业务的执法检查 | 细类 | 演出经纪机构、票务平台 | 主体 | 重点检查项 | 市、县(区)文化市场综合 执法机构 | 《营业笥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 | 大类 | ||||||||||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 | 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 细类 |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 主体 | 重点检查项 | 省、市 、县(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互联网文化暂行规定》 | ||||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 | 对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执法检查 | 细类 |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 主体 | 重点检查项 | 省、市 、县(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
艺术品市场执法检查 | 大类 | ||||||||||
艺术品市场执法检查 | 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的执法检查 | 细类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省、市、县(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
经营性进口艺术品的执法检查 | 大类 | ||||||||||
社会艺术考级的执法检查 | 大类 | ||||||||||
社会艺术考级的执法检查 | 对违反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的执法检查 | 细类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
不可移动文物的执法检查 | 大类 | ||||||||||
旅行社的执法检查 | 大类 | ||||||||||
旅行社的执法检查 | 旅行社经营许可检查 | 细类 | 旅行社 | 主体 | 重点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 |||
旅行社的执法检查 | 旅行社包价旅游合同执法检查 | 细类 | 旅行社 | 主体 | 重点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 (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 |||
旅行社的执法检查 | 旅行社经营范围执法检查 | 细类 | 旅行社、分社、网点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 |||
旅行社的执法检查 | 旅行社网点执法检查 | 细类 | 网点 | 主体 | 重点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 |||
导游执业行为的执法检查 | 大类 | ||||||||||
导游执业行为的执法检查 | 导游证执法检查 | 细类 | 导游 | 主体 | 重点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 、县(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 |||
影剧院、录像厅(室)执法检查 | 大类 | ||||||||||
影剧院、录像厅(室)执法检查 | 对发行、放映、送展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细类 | 影剧院、录像厅(室)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区)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二)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三)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 2.《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放映、发行未获得电影公映许可的电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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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剧院、录像厅(室)执法检查 | 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细类 | 影剧院、录像厅(室)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区)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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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剧院、录像厅(室)执法检查 | 对电影院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细类 | 影剧院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区)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的;(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四)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五)未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电影档案的。电影院有前款第四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点播影院、点播院线违反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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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剧院、录像厅(室)执法检查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等行为的检查 | 细类 | 影剧院、录像厅(室)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区)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2.《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第二款:伪造、变造、出租、出售、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有关电影放映、发行许可证件,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上述许可证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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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剧院、录像厅(室)执法检查 | 对未按时办理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登记等行为的检查 | 细类 | 影剧院、录像厅(室)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区)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时办理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登记的;(二)点播影院放映所加入点播院线发行范围之外的影片的;(三)点播院线未按时报送经营数据的;(四)点播影院在同一影厅内开展电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的;(五)点播院线未有效履行运营管理职责,致使所辖点播影院出现违法行为的;(六)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未按照点播影院技术规范的要求选用计费系统和放映系统设备,放映质量不达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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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剧院、录像厅(室)执法检查 | 对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检查 | 细类 | 影剧院、录像厅(室)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区)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五十条: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影主管部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电影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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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剧院、录像厅(室)执法检查 | 对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或者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检查 | 细类 | 影剧院、录像厅(室)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区)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五十一条: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二)在电影开始放映之后至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 |